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60號原告 葉日彤 訴訟代理人 葉雲星 被告 羅秀卿
黃許淑媛 郭宏能 鄭宏郎 鄭耕亞 鄭玲玲 鄭興陽 鄭武龍 鄭欽仁 王貞惠 王櫻潔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秀雯 被告 鄭秋萍
楚令丞 姚美紅 黃如琴 魯鎧華 李建治 鄭江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3萬6,35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本件桃園市○鎮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為1480.90坪(計算式:4895.53平方公尺×0.3025=1480.90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而依本院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鄰近相類之土地(土地坐落:桃園市○鎮區○○段○○○○○○○○○○號)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3萬1,666元(計算式:800萬元÷60.76坪=13萬1,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約為1億9,498萬4,179元(計算式:13萬1,666元/坪×1480.90坪=1億9,
498萬4,1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原告權利範圍為4000分之290,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13萬6,353元(計算式:1億9,498萬4,179元×290/4000=1,413萬6,3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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