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00號
上訴人
被告 李志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恆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