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00號

上訴人

被告 李志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恆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10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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