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6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谷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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