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許富和 (原名:許 進順 )債務人 許佳瑜 (原名: 許文慶 )債務人許 吳美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富和(原名: 許進順 )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時,邀同許佳瑜(原名:許文慶)、 許吳美金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7年06月03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0年10月03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406,77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吳美金、│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406770│許佳瑜(原│9月02日起│││││元│名:許文慶│││││││)、許富和│││││││(原名:許│││││││進順)││││└──┴───┴─────┴──────┴──────┴───────┘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吳美金、│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6770│許佳瑜(原│0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名:許文慶│││百分之十,逾期││││)、許富和│││超過六個月部分││││(原名:許│││依上開利率百分││││進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