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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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54號聲請人 林淑錦
林淑蓉 相對人 張梅櫻 相對人 陳林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林惠蘭於民國88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林淑錦、林淑蓉各2分之1),存續期間自88年7月29日起至88年10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為88年10月29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陳林惠蘭屆期未為清償,尚欠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又債務人陳林惠蘭雖於89年7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梅櫻,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權利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5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286│建│111.14│全部│├──┴───┴────┴───┴──┴─┴────┴──┤│所有權人:陳林惠蘭│└────────────────────────────┘┌──────────────────────────────────────────┐│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5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屋│夾│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物│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4│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2層樓房│72│72│16│24│18│平│鋼筋│8.│平│全│││1│湖美一街14巷│西區頂美│鋼筋混凝│.2│.2│.3│.1│5.│方│混凝│11│方│││││26號│段1286地│土造│8│8│7│8│11│公│土造││公││││││號│││││││尺│││尺│部│├──┴─┴──────┴────┴────┴─┴─┴─┴─┴─┴─┴──┴─┴─┴─┤│所有權人:張梅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