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元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鄭元盛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39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犯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犯行所用之電信器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復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鄭元盛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7月2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39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2年8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信器材,為被告所有供犯電信法第58條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在卷,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電信器材之照片在卷可憑,上開電信器材核屬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電信法第6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KENWOOD廠牌、TM-241A型號無線│1台│││電主機││├──┼───────────────┼──────┤│2│天線│1支│├──┼───────────────┼──────┤│3│手持發話器│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