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郭秋美
被 告 郭晉源 即 郭財龍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0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肆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