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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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周嘉靖
呂夙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 律師被告 曾革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05號(即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