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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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3號原告辰○○
戌○○壬○○丙○○丁○○未○○庚○○辛○○子○○癸○○寅○○卯○○丑○○戊○○巳○○午○○己○○兼上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720元(計算式:102,000元【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3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之面積】=2,280,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聲明第2項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