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14號上訴人首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上訴人彰化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