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樂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欽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樂暘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欽城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李欽城,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原告之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