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如附表編號1、2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就附表編號1、2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吸用安非他命)│(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84年2月11日前3日起至│84年5月12日起至84年6│85年1月中旬起至85年3│││84年6月16日│月16日│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署│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84年偵字第1404、2007│84年偵字第4207號│85年偵字第5840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175、│85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85年上訴字第1661號││││2176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8月29日│85年9月3日│85年9月18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175、│85年度上易字第1659號│85年上訴字第1661號││││217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8月29日│85年9月3日│85年9月18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9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定應執行刑│1、2定應執行刑│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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