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煙毒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死亡,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夏一峯 法官林郁婷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