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五月下旬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二號),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復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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