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44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周黃春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