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4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黃義松 債務人 黃玉綾 債務人 黃淑琳 債務人 劉麗美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𦂄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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