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5,225元【1,357,308元+(8,045元×97月)+(7,121×112月)=2,935,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另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中,漏未表明應如何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上訴人應併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馮玉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