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偉民 律師被告偉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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