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被   告  柯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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