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曾中興
被 告 王益鴻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1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31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