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0年度管更一字第3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九十年度管更一字第三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90年度管更一字第3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繼承人 陳元吉 之債權人,因陳元吉已於民國89年4月13日死亡,其為確認陳元吉之遺產情形,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為證,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