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 王新權
楊瑞保 王麗娟 王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圓映 (原名 黃春美 )因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於刑事訴訟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並未於書狀中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