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 紀子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蔡明松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正本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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