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55號
原 告 萬世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匠開發有限公司、饒強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誦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