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71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潘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