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貳包(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㈠被告劉家維因施用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111年7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本案,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60號簽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簽呈在卷可參。
㈡扣案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合計毛重18.80公克,淨重16.94
公克,檢驗取用0.005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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