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8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長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
謝建弘 律師複代理人姜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