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前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