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漢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漢敬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漢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許漢敬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二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投簡字第489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