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投縣南投市農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19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