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鎮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白鎮銘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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