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7號、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