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9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二九號
原告美商.魯卡斯影片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蔣大中 律師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七日台八七訴字第○九六二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裁定命於二十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吳仁
評事 劉鑫楨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