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娉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娉娉因詐欺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怡文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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