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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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聲請人 戴貝帆
戴伸翰 戴翠惠 戴翠芳 戴育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戴志雄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戴翠芳:
⒈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委任代理人之授權書。
⒉代理人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戴翠芳之姓名,加蓋代理人
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相符),並註明為戴翠芳之代理人。(檢附聲請狀影本1件)⒊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書。(如前已提出,毋庸再提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