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殷泰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2年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殷泰成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戒治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嗣經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合格而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毛重0.11公克,驗餘毛重0.103公克),經檢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
25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101年度毒聲字第76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戒治處所評估戒治處遇成效合格,認無繼續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報請停止戒治,於102年7月9日停止戒治,予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扣之海洛因1包(驗前毛重0.11公克,驗餘毛重0.103公克),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該中心101年8月1日D-14009號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紙可證;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