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