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92號聲請人 李和順 相對人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清算人 李道雄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清算完結,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三年度司司字第九十二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本院一0四年度司司字第二七七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受理相對人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現聲請人乃相對人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之股東,為了解本件清算事件之情形,故就系爭事件,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據,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