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原名 蕭為遜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該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甲○○所聲請減刑之案件,係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92號從實體上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書可稽,是以本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而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