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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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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