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242號、95年度毒偵字第2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合計淨重拾玖點玖捌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9包(驗餘合計淨重19.981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見96年度聲沒字第242號卷第4頁),是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9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亦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