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6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