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9號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八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一公克、包裝重0‧三一公克)係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038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憑,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