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16號原告 顏家均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被告 黃慈佑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複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被告 黃仁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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