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永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原條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王永興,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王永興因人口販運罪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7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羅以佳┌────────┬───────┬───────┬───────┬───────┬───────┐│編號│1│2│3│4│5│├────────┼───────┼───────┼───────┼───────┼───────┤││ 圖利容留 猥褻│圖利容留猥褻│圖利容留猥褻│圖利容留猥褻│圖利容留猥褻││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共貳罪,各處有│共貳罪,各處有│共貳罪,各處有│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期徒刑伍月│期徒刑伍月│期徒刑伍月│├────────┼───────┼───────┼───────┼───────┼───────┤││100年2月~100│100年2月寒假│99年9月~100年│101年5月中旬│101.6.14~101││犯罪日期│年4月30日,共1│~100年4月,共│7月31日,共2次│~101年6月4日│6.16或18,共3│││次│2次││,共2次│次│├───┬────┼───────┼───────┼───────┼───────┼───────┤││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第2502號││├────┼───────┼───────┼───────┼───────┼───────┤││判決日期│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判決│103.1.7│103.1.7│103.1.7│103.1.7│103.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88號(編號1~7,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6│7│8│9│10│├────────┼───────┼───────┼───────┼───────┼───────┤││圖利容留猥褻│圖利容留性交│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罪名│││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宣告刑│共貳罪,各處有│共肆罪,各處有│共肆罪,各處有│共陸罪,各處有│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期徒刑伍月│期徒刑參年貳月│期徒刑參年貳月│期徒刑參年貳月│││││,均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台幣捌萬元│台幣捌萬元│├────────┼───────┼───────┼───────┼───────┼───────┤││101.5.1~│101.6.14~│100年2月~3月│100年3月間,共│100年6月底││犯罪日期│101.5.14,共2│101.6.16或18│,共4次│6次│~101.4.30,共│││次│,共4次│││3次│├───┬────┼───────┼───────┼───────┼───────┼───────┤││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第2502號││├────┼───────┼───────┼───────┼───────┼───────┤││判決日期│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判決│103.1.7│103.1.7│103.1.7│103.1.7│103.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88號│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89號│││(編號1~7,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8~25,已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10月)│幣18萬元)│└────────┴───────────────┴───────────────────────┘┌────────┬───────┬───────┬───────┬───────┬───────┐│編號│11│12│13│14│15│├────────┼───────┼───────┼───────┼───────┼───────┤││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罪名│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宣告刑│共貳罪,各處有│有期徒刑參年貳│共貳罪,各處有│有期徒刑參年貳│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月,併科罰金新│期徒刑參年貳月│月,併科罰金新│期徒刑參年貳月│││,均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均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均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台幣捌萬元││台幣捌萬元│├────────┼───────┼───────┼───────┼───────┼───────┤││101年4月~101.│100年2月~101.│100年11月~101│101年2月~101.│101年5月初,共││犯罪日期│4.30,共2次│4.30,共1次│年2月,共2次│4.30,共1次│2次│││(聲請書誤載為│││││││1次)│││││├───┬────┼───────┼───────┼───────┼───────┼───────┤││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第2502號││├────┼───────┼───────┼───────┼───────┼───────┤││判決日期│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判決│103.1.7│103.1.7│103.1.7│103.1.7│103.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89號││││(編號8~25,已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編號│16│17│18│19│20│├────────┼───────┼───────┼───────┼───────┼───────┤││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圖利使未滿十八││罪名│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歲之人為性交易│├────────┼───────┼───────┼───────┼───────┼───────┤│宣告刑│共拾罪,各處有│共陸罪,各處有│有期徒刑參年貳│共叁罪,各處有│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期徒刑參年貳月│月,併科罰金新│期徒刑參年貳月│期徒刑參年貳月│││,均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均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台幣捌萬元││台幣捌萬元│台幣捌萬元│├────────┼───────┼───────┼───────┼───────┼───────┤││101.5.1~101.│101年5月初│101.5.1~101.│101年6月初,共│101年6月初,共││犯罪日期│6.23,共10次│~101.6.23,│6.15,共1次│3次│2次││││共6次││││├───┬────┼───────┼───────┼───────┼───────┼───────┤││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第2502號││├────┼───────┼───────┼───────┼───────┼───────┤││判決日期│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判決│103.1.7│103.1.7│103.1.7│103.1.7│103.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89號││││(編號8~25,已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編號│21│22│23│24│25│26│├────────┼───────┼───────┼───────┼───────┼───────┼───────┤││成年人與少年共│成年人與少年共│成年人與少年共│成年人與少年共│成年人與少年共│意圖營利而媒介││罪名│同犯圖利使未滿│同犯圖利使未滿│同犯圖利使未滿│同犯圖利使未滿│同犯圖利使未滿│未滿十八歲之人│││十八歲之人為性│十八歲之人為性│十八歲之人為性│十八歲之人為性│十八歲之人為性│為性交易│││交易│交易│交易│交易│交易││├────────┼───────┼───────┼───────┼───────┼───────┼───────┤│宣告刑│共貳罪,各處有│共貳罪,各處有│共貳罪,各處有│共貳罪,各處有│共貳罪,各處有│有期徒刑參年陸│││期徒刑參年肆月│期徒刑參年肆月│期徒刑參年肆月│期徒刑參年肆月│期徒刑參年肆月│月,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均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台幣拾萬元│台幣拾萬元│台幣拾萬元│台幣拾萬元│台幣拾萬元││├────────┼───────┼───────┼───────┼───────┼───────┼───────┤││100年3月間,共│100年12月~101│100年8月初~│100年12月上旬4│100年10月下旬│101年2月間~3││犯罪日期│2次│年1月,共2次│101年3月,共2│、5天,共2次│~101.1.1,共2│月底│││││次││次││├───┬────┼───────┼───────┼───────┼───────┼───────┼───────┤││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侵訴字││事實審││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字第2502號│第2502號│第38號││├────┼───────┼───────┼───────┼───────┼───────┼───────┤││判決日期│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102.12.17│103.1.28│├───┼────┼───────┼───────┼───────┼───────┼───────┼───────┤││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侵訴字││判決││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2502號│第38號││├────┼───────┼───────┼───────┼───────┼───────┼───────┤││判決│103.1.7│103.1.7│103.1.7│103.1.7│103.1.7│103.3.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89號│士林地檢103年│││(編號8~25,已定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8萬元)│度執字第12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