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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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戊○○丙○○丁○○壬○○乙○○癸○○ 林秀玉
5樓)未○○庚○○辛○○申○○戌○○甲○○巳○○午○○被告子○
寅○○酉○○辰○○卯○○丑○○ 張漢棏 原名 張洋瑞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張文俊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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