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捌佰伍拾元。
2、更正不動產附表○○○鄉○○路○○○巷○○弄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