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抗告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之送達,惟逾限仍未補正,原法院乃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委無不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