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鴻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
一、相對人於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1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2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953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