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六六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李維心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0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滙通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壹萬元│00000000││││限公司乙○○││││││└─┴─────────┴─────────┴───────────┴────────┴────────┴──┘